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迎来春天

19.01.2016  10:30
   中国绿色时报1月19日报道(记者 刘继广)  对于乡镇林业工作站来说,2016年1月1日是一个值得珍藏的日子。因为,新修订的《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提前进入春天。
  林业工作站作为林业生产经营实施组织的最基层机构,集政策宣传、资源保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等多项职能于一身。林业工作站建设,关乎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大局,是林业生态建设的基石。
  处在两个“五年计划”首尾之交的关键节点,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可谓好戏连台:
  2015年11月13日,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的意见》,吹响了加快基层林业工作站发展的“冲锋号”;
  2015年11月19日,国家林业局在北京召开全国林业工作站工作会议,张建龙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点亮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的“引航灯”。
  2015年11月24日,国家林业局局长签署国家林业局第39号令,宣布《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实,我国一直十分重视林业工作站建设与发展。早在2000年3月,国家林业局第6号令就发布了《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的施行,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林业工作站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前,全国2.8万个林业工作站、13万名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以及他们在林业生态建设和林农脱贫致富中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都与原《办法》的施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然而,随着我国林业不断发展,原《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林业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等规定,对林业工作站的性质、职责、管理建设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二是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国家有关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发生了重要变化,进一步简化了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对“伐前、伐中、伐后”全过程跟踪监管,实行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特别是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化,农村林业经营形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以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林业生产主体已成为当前林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林业工作站作为最基层的林业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其相应的管理职能和服务对象、服务内容需要及时跟进调整。
  修改原《办法》,大势所趋。
  2013年年底,国家林业局正式启动修订工作。《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成后,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林业部门以及国家林业局各司局的意见,并在中国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的意见。此外,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和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进行了大量的调研与研讨工作。在保持原《办法》的总体框架结构不变的情况下,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了报局务会审议的新《办法(草案)》。
  新《办法》明确,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确定的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负责,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负责全国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在机构队伍建设方面,对林业工作站的设置、编制提出了要求,要求对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设立符合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岗位、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培训。在职能职责方面,明确了“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细化了九项具体工作职责,规定了林业工作站参与森林采伐监管的内容,新增了在森林保险、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职责。在工作保障方面,突出强调了工作经费,明确“林业工作站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等专项任务的,下达专项任务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同时,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保障和改善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在制度建设方面,明确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廉政建设等各项制度,并接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检查。
  新《办法》的施行,将对指导林业工作站工作、维护林业工作站机构稳定、解决林业工作站发展的“瓶颈”问题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