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原保安队长2年内勒索商贩2万元 称摊主自愿

04.11.2014  10:14

  曾在城管队任保安队长的付某同其女伴王某一起,向摆摊的游商收保护费,记者昨天获悉,付某和王某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10个月。

  40岁的付某从2010年开始在朝阳区三间房城管队工作,并任执法队保安队长,2012年7月离职。

  在朝阳区双柳社区便民市场外经营散摊的摊主黄先生称,从2011年3月摆摊到2012年3月撤摊,向付某交了约6000元,“有两个月挣得少,实在没钱交保护费,付某就叫了几个社会上的人来威胁我。一天晚上11点多了,几名男子手里拿着木棍,把我的摊儿给砸了。”黄先生称,他觉得实在干不下去了,就到别的地方摆摊了。

  另一名摊主冯先生,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交给付某3000元保护费,“开始说每月交300元,后来涨到每月800元。我不交,一女的来到我摊儿上说‘不交钱就别在这儿干’。”刘先生称,他之前听别人说过,那女的特能打架,人很厉害,他因为害怕收摊儿不干了。

  据了解,曾任城管执法队保安队长的付某,收了摊贩们的保护费后,便会抵制来自城管的清理。朝阳区三间房城管执法队一王姓保安队长在清理无照摊贩时,便遭到付某及其女伴王某的阻拦,“2012年10月11日晚,我带着保安队员在康惠园小区外清理无照摊贩,付某动手打了我。在和付某撕扯时,王某还在我后背扎了两刀。

  据指控,2011年至2013年,付某及王某在朝阳区康惠园小区门口路边、双桥南公交车站等地,威胁收取刘某、冯某等12名摊贩保护费2万余元。对此,付某及王某均辩称,没主动收钱,摊主交钱是自愿的,两人没有威胁他们。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和王某以威胁手段勒索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两人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故法院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付某、王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且各罚款2000元。(记者张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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