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实施细则

10.03.2016  12:27

  为配合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相关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执行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规定>的通知》,并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定额综合单价应当由预算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费用构成,分部分项工程和按分部分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当采用定额综合单价计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规费包括: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生育保险七项费用。规费应当按投标期人工市场价计算出的人工费为计费基数。费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发布,进行调整。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本定额的费率标准,并且应当单独列出,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通知》提出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定额编制期的市场预算价格;在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时,应当全部实行当期市场预算价格。

  《通知》要求投标报价定额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可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成本;定额综合单价中的利润为可竞争的费用。

  《通知》强调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当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和机械以及人工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约定。

  《通知》明确了2014年《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的执行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应当执行本规定;2016年4月1日以前已进入招标程序或依法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仍按原招标、投标计价依据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

  《通知》的发布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市场管理,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构建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