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新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03.04.2019  20:1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促进科学执法、合理执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和“放管服”改革等重点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近日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于2019年4月15日启用新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修订的《裁量基准》主要对各项行政处罚的裁量分档进行了细化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新修订的《裁量基准》增设了责令改正一栏,作为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作为处罚裁量分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的情形,设定了不予处罚分档;对于全部行政处罚职权原则分为违法情节较轻、违法情节一般、违法情节严重三种情形,由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和《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京建发〔2011〕216号)的规定,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综合判定实施。另,因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导致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职权事项发生变化,对新增或者调整的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一并进行了修订。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进一步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有效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结合执法工作实际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反馈等情况,不断优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