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强化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治理

20.06.2018  18:3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和市环保局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以下简称“5号文”),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建市政工程和建筑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明确了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管理职责,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做好登记,并应充分利用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视频监控设施,保存检查全过程的影像资料。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导致不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通知》也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责任认定标准。对选择无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未督促运输企业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将承担管理责任。对未设立检查点安排专人检查、未对运输车辆进行逐一检查登记、允许违规运输车辆进出、对强行进出施工现场的违规运输车辆,采取制止措施不力,未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等行为的,施工单位将承担管理责任。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履行运输车辆“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明确了抽查内容,以及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处理措施的工作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精简审批环节的有关要求,《通知》将5号文中规定的在办理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前和办理建筑拆除备案前,应将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运输车辆的准运许可和工程项目的消纳许可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核对的要求,变更为告知要求,以保证施工许可手续办理顺利,满足时限压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