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执法文书的公告

21.10.2015  10:34
        为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告知,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税务执法文书进行了梳理,决定修订执法文书24个(见附件1),废止执法文书30个(见附件2)。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范围的公告》(2011年第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范围的通知》(京地税征〔2011〕9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10〕12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0〕34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对本市娱乐、饮食服务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1995〕554号),以及修订执法文书所涉及的原执法文书样式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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