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州区运河核心区Ⅷ-10~Ⅷ-14地块出让合同调整有关事宜的公示

25.04.2016  15:49
            通州运河核心区Ⅷ-10~Ⅷ-14地块包括运河核心区Ⅷ-10、Ⅷ-11、Ⅷ-12、Ⅷ-13、Ⅷ-14-1、Ⅷ-14-2六宗地,以下是项目具体情况:

一、六宗地出让情况

(一)Ⅷ-10地块2013年4月11日由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和鹏瑞利通州开发(4)有限公司联合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5月10日,该联合体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13)第0160号),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20423平方米,出让宗地规划建筑面积122400平方米(其中兼容商务型公寓建筑规模≤25%,按综合50年出让),出让宗地的用途为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商业、综合,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二)Ⅷ-11地块2013年4月15日由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和通州滨海湾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5月15日,该联合体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13)第0168号),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16160平方米,出让宗地规划建筑面积56700平方米(其中兼容商务型公寓建筑规模≤25%,按综合50年出让),出让宗地的用途为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商业、综合,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鹏瑞利美融加五(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三)Ⅷ-12地块2013年4月15日由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和通州运河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5月10日,该联合体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13)第0159号),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13351平方米,出让宗地规划建筑面积60300平方米(其中兼容商务型公寓建筑规模≤25%,按综合50年出让),出让宗地的用途为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商业、综合,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鹏瑞利美融加六(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四)Ⅷ-13地块2012年9月25日由鹏瑞利通州开发(2)有限公司和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11月5日,该联合体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12)第0315号),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16621平方米,出让宗地规划建筑面积99600平方米(其中兼容商务型公寓建筑规模≤25%,按综合50年出让),出让宗地的用途为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商业、综合,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五)Ⅷ-14-1地块2012年9月28日由鹏瑞利通州开发(3)有限公司和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11月5日,该联合体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12)第0314号),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10956平方米,出让宗地规划建筑面积88000平方米(其中兼容商务型公寓建筑规模≤25%,按综合50年出让),出让宗地的用途为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商业、综合,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鹏瑞利美融加三(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六)Ⅷ-14-2地块2012年9月24日由鹏瑞利通州开发(1)有限公司和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通过招标方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11月5日,该联合体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京地出〔合〕字(2012)第0316号),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11349平方米,出让宗地规划建筑面积90400平方米(兼容商务型公寓,建筑规模≤25%,按综合50年出让),出让宗地的用途为F3其它类多功能用地,主体建筑物性质为商业、综合,后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将出让合同的受让人变更为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二、规划调整情况

2014年09年04日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三(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五(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六(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六个公司共同取得规划通州分局核发的《关于同意通州区运河核心区Ⅷ-10、Ⅷ-11、Ⅷ-12、Ⅷ-13、Ⅷ-14-1、Ⅷ-14-2号多功能用地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规划意见复函》(证号:2014规(通)复函字0051号),2015年9月21日,六个地块分别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规划条件相对于招标出让时签订的原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有以下几方面调整:

(一)各地块均增加了地下建筑面积,另外地块间地下中间地带40255.03平方米(其中商业12512.34平方米,汽车库22638平方米)未计容。

(二)Ⅷ-10、Ⅷ-11、Ⅷ-12、Ⅷ-13 四宗地地上建筑规模均未超过招标文件以及原出让合同约定地上规模。

(三)Ⅷ-14-1地块地上建筑面积调整为68008.67平方米,较招标文件以及原出让合同约定88000平方米减少了19991.33平方米(占比22.7%)。

(四)Ⅷ-14-2地块地上建筑面积调整为110391.33平方米,较招标文件以及原出让合同约定90400平方米增加了19991.33平方米(占比22.11%,Ⅷ-10、Ⅷ-11、Ⅷ-12、Ⅷ-13、Ⅷ-14-1、Ⅷ-14-2各地块间商业连廊红线外部分1770.11平方米统一计入Ⅷ-14-2地块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交通性连廊没有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五)规划文件批准Ⅷ-10、Ⅷ-11、Ⅷ-12、Ⅷ-13、Ⅷ-14-1、Ⅷ-14-2六宗地分别兼容的建筑规模≤25%商务型公寓集中调整于Ⅷ-11、Ⅷ-12、Ⅷ-13地块设置。

三、公示内容

根据招标文件、出让合同约定,以及我市2007年第三期《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会议纪要》第一条招拍挂出让项目规模调整及处理程序“招拍挂出让项目应严格按照出让文件中约定的规划条件使用土地, 原则上不允许在成交后调整规划条件 。地上建筑控制规模因 公共利益 确需 少量 突破原有控制规模的,由市规委明确规划意见,经联席会同意,拟调整的规划条件在市土地交易市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满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审定的规划用途及面积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并调整政府土地收益”的程序规定,为维护土地市场运行规则,保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我局在书面征询联席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后,现将我市拟对六宗地出让合同调整事项公示如下:

(一)拟同意Ⅷ-10、Ⅷ-11、Ⅷ-12、Ⅷ-13、Ⅷ-14-1、Ⅷ-14-2六宗地分别兼容的建筑规模≤25%商务型公寓集中调整于Ⅷ-11、Ⅷ-12、Ⅷ-13地块设置。

(二)拟同意Ⅷ-14-1、Ⅷ-14-2两地块总地上建筑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统筹调配。其中Ⅷ-14-1地块地上建筑面积较招标文件以及原出让合同减少,地上政府土地收益不因地上建筑规模减少而减少;Ⅷ-14-2地块地上建筑面积较招标文件以及原出让合同增加,增加的地上建筑规模需按出让合同约定单价标准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三)拟对于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建筑面积(规划批准文件中“计容的商业连廊、不计容的地下商业和车库”)均不纳入六宗地的出让范围。

(四)出让合同增加此条款:“项目规划条件中应统筹考虑项目自身和周边地区发展,合理规划设置燃气、供热、环卫等有关市政基础设施。在控规层面划定独立占地的燃气调压站(箱)、热力站(热源)及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用地,对采取合建的以上设施需落实到具体地块的具体项目内。项目实施阶段,公共厕所、废物箱、环卫工人休息点等环卫配套设施应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设置。

燃气、供热、环卫有关设施应当随项目同步设计、实施、验收和投入使用;项目范围内的道路照明设施需要与道路建设同步设计、实施、验收和投入使用”。

公示期10个工作日,相关权益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无异议。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25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

邮编:100013

联系人:周晓林;联系电话:64409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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