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时期“产权证” 现行法律不认可

06.06.2016  22:30
  蔡某夫妇住了多年的房子却突然被起诉要求返还,缘起是一张1950年土改时期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近日,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结了此案,终审判决驳回了杨某等七人要求蔡某夫妇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诉讼请求。

  杨某一家所持房产证是1950年土改时河北省昌平县人民政府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其上显示杨某之父在位于昌平县某村西街有土房三间。杨家人认为土地房产证上所称的土房三间就位于现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某村内蔡某一家所居院内,且已于2009年被蔡家拆除。自1951年杨某父母去世后,杨某一家陆续搬走,几十年来不曾在此居住。杨家人认为,老人去世后,该房屋和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由杨某等七人继承,故以蔡某等人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现在居住于此的蔡某一家返还宅基地使用权。

  对此,蔡某一家表示,现在居住的宅基地是当时村里批给蔡某岳父张某的。为此,蔡某一家还提交了《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的复印件,其中显示户主为蔡某的岳父张某。张某去世后,蔡某一家三口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内居住。此外,蔡家在经村委会和政府同意后,还于2009年和2010年先后对房屋进行翻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一家以蔡某一家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提起诉讼,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所诉宅基地的使用权,故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杨某一家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等七人所提供的1950年河北省昌平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是当时私有土地及房屋的法律凭证,并非现行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多年来杨某一家人并未在涉诉院内居住,现仅凭上述《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不能证明其对涉案院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故其要求蔡某一家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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