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土坑未设警示标志 致路人摔成五级伤残
03.11.2014 18:5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刘先生诉称,2013年4月,其骑电动三轮车经过一段北臧村镇某公司前的土路,未发现路中央有一个坑,导致其掉入坑中摔伤。后经鉴定,确认其伤情已构成五级伤残。
刘先生认为,某公司在其公司门前挖坑,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其终身残疾,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某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23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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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1.201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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