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公布施行 北京市将研究制定配套落实办法
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以下简称《国防交通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5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主席作出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决策部署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国防军事方面的法律,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的第一部深入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的重要法律。与1995年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相比,该法贯彻军民深度融合的国家战略,增加了国防交通规划、战略投送、会商机制、平战转换、战时组织指挥等新内容;完善了市场导向、政策支持、利益引导、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等工作机制;明晰了经费保障、国防运输运价确定的原则,突出民用运载工具贯彻国防要求的法律规范,进一步调整了国家与组织、公民的关系。
《国防交通法》共9章、60条,其中多项条款对于军民融合过程中产生的经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该法规定,在交通工程设施建设和民用运载工具建造中依法贯彻国防要求,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贯彻国防要求增加的费用由国家承担;承担国防运输任务的公民和组织应当优先安排国防运输任务,公民和组织完成国防运输任务所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按照不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支付;国家鼓励公民和组织依法参与国防交通建设,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等等。据北京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介绍,《国防交通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北京市交通运输领域全面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全面规范首都国防交通活动,保障军队提升战略投送能力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下一步,北京市将积极做好《国防交通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结合首都交通发展和国防交通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落实办法,将《国防交通法》作为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交通建设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十三五”时期交通战备建设发展规划的主要抓手和法规依据,全面提高首都国防交通“平时服务、急时应急、战时应战”的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