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税局五项措施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
北京国税局认真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日前制定《中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从五个方面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做出制度性规定。
一是坚持特殊岗位异地任职制度。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及直属分局的局长、纪检组长、稽查局长不得在成长地任职,一律实行异地任职。
二是实行近亲回避制度。具有三代以内血亲和姻亲关系的处级领导干部亲属实行近亲回避,下级职务回避上级职务。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及直属分局处级领导干部同在一个单位的亲属拟提拔任用的,必须报市局党组审核同意。
三是落实班子成员分工分权制衡。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税务稽查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重大案件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纪检组长不分管与监督相关工作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确有原因不能调整的需报上级人事、监察部门批准。
四是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各区、县(地区)国税局及直属分局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单位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要交流,满8年的必须交流;其他班子成员在同一单位中任职满5年的要有计划地交流,满10年的必须交流。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5年以上的要实行轮岗。税务所长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3年的要有计划地交流,满5年的必须交流。加大税务所长与同级别内设机构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力度。积极推进科级干部跨局交流。
五是落实引咎辞职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范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税不廉、收受贿赂、严重影响税务形象的;在管辖区域内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重大虚开发票、出口退税案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行政管理、队伍管理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引起社会舆情广泛关注,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领导干部应当主动提出引咎辞职,不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的,上级党组责令辞职或予以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