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森林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要求,践行绿色、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林产品供给质量和国际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品牌,促进林业转型升级,服务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现就规范和推进森林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森林认证制度,规范森林认证工作健康开展
(一)在现行法规制度体系下,规范开展森林认证活动。为了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建立了国家推行的森林认证制度,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林技发〔2010〕213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森林认证规则〉的公告》(2015年第14号公告)、《森林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准则》(附录A.9森林认证审核员特定要求)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将生产经营性珍稀濒危植物纳入森林认证规则的公告》(2017年第37号公告)。上述文件的发布与实施,明确了森林认证工作的方向、主要任务、认证范围和认证依据,标志着森林认证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在认证认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森林认证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我局科技发展中心负责林业行业森林认证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认证工作方案,负责拟订或组织制定森林认证领域相关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指南等与森林认证相关的技术规范,负责组织森林认证实践、宣传推广、能力建设、信息汇总与发布,以及负责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国际互认与对接;协助认证认可主管部门监督、规范森林认证市场。
(三)在现行法规制度体系下,鼓励相关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森林认证活动。开展森林认证相关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在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森林认证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参与森林认证实践、标准测试和基础研究等工作,共同推进森林认证制度不断完善。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有序推进森林认证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森林认证制度。按照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结合森林认证的特点,进一步完善森林认证制度,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地实施,保障森林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全面加强森林认证标准与技术规范体系建设。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森林认证标准体系,积极开展森林认证标准提升行动,加快森林认证标准国标化进程。根据林业发展需要,及时开展森林认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拓展认证范围,加快新领域认证标准、技术规范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制修订认证标准,须通过测试或实践验证,确保认证标准、技术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扎实推进森林认证实践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森林认证实践活动,加强森林认证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森林认证模式;结合绿色产品评价的客观要求,着力推进森林认证标准在人造板、木制家具、木地板、纸和纸制品企业的应用与实践。
(四)积极推动森林认证国际化进程。积极与国际或其他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开展交流与合作,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森林认证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加强我国森林认证标准和认证产品的宣传推广,进一步扩大我国森林认证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在巩固与森林认证体系认可计划(PEFC)持续互认的基础上,加快与其他森林认证体系互认或技术合作的进程。
三、认真执行各项具体要求,切实加强森林认证工作
(一)切实提高对森林认证工作的认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森林认证工作,把森林认证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林业产业发展和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森林认证工作。
(二)积极制定实施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有利于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政策措施,积极促进将森林认证产品纳入政府或企业采购目录;建立森林认证激励机制,优先采信认证结果,对通过森林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或林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在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在市场准入、项目安排、资源使用、银行信贷、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鼓励。
(三)大力营造推进森林认证的良好氛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普及森林认证知识,扩大森林认证影响,倡导绿色、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消费,营造全社会采信森林认证结果的良好氛围,齐心协力推动森林认证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