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国家循环经济领域试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6]696号

28.04.2016  23:14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北京市绿盟再生资源产业基地成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成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朝阳区成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目前,各项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初步成效。为顺利推进各项试点任务,做好项目验收和财政资金清算,发挥重点项目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批复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实施方案,实施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的,试点单位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与其他相应的验收材料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项目验收申请表模板和验收材料清单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对于申请验收的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于申请验收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区)重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评审机构应采用资料评审与现场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形成评审机构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意见表模板见附件3。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评审机构项目验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最终的项目验收意见。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将向项目建设单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累计拨付额度为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财政补助资金的90%,待项目通过国家有关部门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试点单位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应的验收材料。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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