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进行宪法宣誓”

27.11.2015  19:24

  中新社北京11月27日电 (记者 曾鼐)11月27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明年1月1日起,北京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前,需按照统一誓词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办法,宣誓人员包括:北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北京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办法规定,宣誓场所要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要报出自己姓名。 

  办法要求,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30日。 

  宣誓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