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提高病历质量和管理水平

16.12.2014  12:49

  原标题:国家卫计委正式回复朝阳法院司法建议函 提高病历质量和管理水平

  2014年8月,朝阳法院曾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两份有关电子病历管理的司法建议函。12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正式复函,称将逐步健全病历管理相关规范及程序,提高病历质量和管理水平,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现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仅规定了门(急)诊病历记录、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完成时限,而对于日常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麻醉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特殊检查等病历资料,则未规定完成时限。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践中因病历完成时限不明确引发的争议并不少见,许多医疗纠纷均发生在诊疗过程中,因此在诊疗尚未结束时,患方就会提出封存病历。但由于部分病历完成时限不明确,医方往往称未完成病历、不能封存全部病历,以致医患双方产生争议。因此,导致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结案件时,因对病历存在争议难以判断医患双方责任。

  为此,8月28日,朝阳法院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两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完善病历及电子病历书写,明确各种病历的完成时限、电子病历的锁定方式、流程及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等,减少病历瑕疵及病历异议的发生。

  针对上述司法建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正式复函,表示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逐步健全病历管理相关规范及程序,提高病历质量和管理水平,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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