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的通知

03.12.2015  15:29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6年版)的通知

京国土法〔2015〕523号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结合本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年版,以下简称《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本《基准》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本》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组成。文本部分将各类违法行为按照违法程度划分为A、B、C三类,A类为“严重违法行为”,B类为“一般违法行为”,C类为“轻度违法行为”。表格部分按照三类违法行为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划分自由裁量档次,罚款幅度中的“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二、本《基准》划分的三类违法行为,仅系对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确定裁量档次,不属于认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标谁。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确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基准》所列行政处罚事项,系依据已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力清单(2015年版),其中罚款裁量幅度仅作为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适用的档次,不属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也不属于对违法行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单处或者并处罚款的,按基准裁量档次适用;依法不得单处罚款的,不得适用本《基准》。    

四、本《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与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同步实行动态调整。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本《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0日印发的《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标准(试行)》(京国土监〔2006〕7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本    

2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1月3日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会见李家超
国家主席习近平30日下午在钓鱼台国宾馆会见了新当选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