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以下简称53号令),推进本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闲置土地的定义
按照53号令相关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调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三、关于闲置原因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政府闲置土地认定联席会议审核属实的可认定为政府原因:
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四、关于闲置土地的处置
对于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对于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一是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二是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三是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四是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是置换土地;六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