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税收医保“公私”医院一视同仁
16.06.2015 12:37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针对社会办医进入难、限制多、空间小等问题,《措施》提出了三项具体举措。一是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二是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要求各地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卫生资源配置情况,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三是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引导和规范部分公立医院改制。
《措施》对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做了明确,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被纳入政府补助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同时,落实对社会办医的各项税收和收费政策。对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各类接受政府管理的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为丰富社会办医筹资渠道,优化融资政策,《措施》允许社会力量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
此外,在医保支付方面,两类医疗机构将实现“平权”。完善社会办医医保报销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财政部财科所研究员杨良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措施》最大的亮点就是放宽准入。“文件对于社会办医的准入要求比较松,‘非禁即入’原则实际上是为社会办医开了一个比较大的口子。这对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为群众提供更完备的医疗卫生服务是好事。”杨良初说,此外,对于真正能对当地发挥作用的医疗机构,应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文件提到的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十分全面,力度还是很大的,应该落实到位。这无疑有利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
事实上,为鼓励社会办医发展,近年来已有一系列文件陆续出台,此次《措施》的公布是相关政策的创新和细化。早在2014年1月,国家卫计委等有关部门就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2015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又通过了两个医改文件,鼓励社会办医、放宽中外合资合作条件。
在此背景下,近年来社会办医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逐步提升。不过,从整体上看,目前社会办医的规模、数量和速度与国家“十二五”医改规划提出的“到2015年床位数、服务量均占总量的20%”的目标,尚有较大差距。
“由于目前社会办医还处在缓冲期内,要想短期看到其爆发式的变革成果并不现实。相关资本虽然加强了对医疗领域的攻势,但改变的也只是当前公立医院无法提供的便捷性,结构性的垄断和商业模式依旧未能得到有效变革。”一位民营医疗机构负责人表示,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多元化的有活力、有竞争的医疗市场。公立医院仍然占据90%的市场份额。
此外,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也积累了一些问题。有业内人士认为,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小、准入门槛高、人才瓶颈突出、社会氛围不理想等困难仍然存在。此外,监管机制仍不够健全,对于虚假诊断、小病大治、收费高企等问题,“监管上有些滞后,跟不上社会办医扩展的步伐”。
“北京民营医院的数量已经占到60%,主要集中在高端、体检、口腔、美容等市场,部分民营医院存在坑蒙拐骗现象,不解决老百姓看病问题。”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对记者表示,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主要是医生资源不够,“老百姓都愿意去公立医院,因为公立医院虽然有很多问题但还守着底线。”
有专家建议,不仅要降低社会办医的门槛,给社会办医以“国民待遇”,也要同步强化监管,将社会办医与公办医疗放置在同样的监管平台之上,一视同仁。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孙志刚此前曾表示,将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发挥有关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的监管作用,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
杨良初也认为,在放开的同时,也要加强监管,明确办医的资质条件。在审批问题上,一般医疗机构的审批权最终落脚应该是县一级,大型、专业性强的医疗机构需要严格把关,上规模的专科医院审批权可以在市级或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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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6.06.2015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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