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调整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09.01.2017  13:0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的有关规定,(1)取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耗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登记。(2)按照放管服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的节能审查权限,市发展改革委只负责审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核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余项目由区级发展改革委审查。(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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