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京发改[2018]513号

23.03.2018  18:5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合理控制能耗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和《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4号),我委定于2018年4月至12月,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和方式

  采取“双随机”方式,由市节能监察大队对全市2016年和2017年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现场监察,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核查。

  二、监察内容

  (一)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二)是否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并通过节能审查。

  (三)是否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

  (四)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三、监察要求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及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安排相关负责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相关事宜。

  四、监察结果处理

  (一)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对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依据《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据《审查办法》有关规定,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四)对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依据《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节能审查机关将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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