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实现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目标,从源头上合理控制能耗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和《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我委定于2015
年3月至12月,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节能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范围
对全市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抽查。对区县发改委节能登记类项目备案情况按照10%-20%的比例进行检查。
二、监察内容
(一)节能登记项目是否符合节能登记条件和要求。
(二)节能评估和审查项目是否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和落实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
三、监察要求
各区县发改委及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此次专项监察工作,安排主要负责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配合做好现场监察等相关事宜。
四、监察结果处理
(一)节能登记项目。
对建筑面积、能耗总量超过登记条件的项目,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编制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本批复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项目,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登记备案。
(二)节能评估项目。
1、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不落实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责令项目单位重新编制节能专篇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3、对未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但又存在问题的项目依据《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下发《节能监察意见书》。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9日
(联系人:节能监察大队 邢玉权; 联系电话:66415588-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