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回应政府“天价采购”:质次价高问题突出
中新网2月27日电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提问时表示,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需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近日公布,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有记者问: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政府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质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从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引发公众广泛关注的案件看,突出问题是质次价高。政府采购监管实践表明,解决这类问题仅依靠加强采购程序监督是不够的,还需要强化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把关严格,减少违规操作空间,保障采购质量。
该负责人指出,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采购人应当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二是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
三是除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外,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
四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该负责人还强调,此外,为积极回应采购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要求,《条例》对电子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操作程序、评审报告的确认时限、询问的答复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