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路上遭狼狗咬伤 路人获赔六千元

23.07.2015  19:57
  刚从医院输液完,回家路上被狼狗袭击,原告任某将伤人恶犬的主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七千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六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任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称2014年12月晚上六七点钟,其在输液回家路上被王某家养的大狼狗咬伤右侧大腿,原告共花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7712.35元,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走在路上,被被告家中饲养的大狗咬伤右侧大腿,该狗体型较大,属于烈性犬,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672.35元。

  【法官说法】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损害发生后,侵权人和被侵权人的过失均不考虑,被侵权人无须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也无免责事由,是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只要损害事实客观存在,损害事实与动物加害有因果关系,即使饲养人或管理人按照管理规定采取了安全措施,即使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饲养人仍应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饲养的狗体高约50厘米,体长约50厘米,且是用于看仓库的,应属烈性犬,其危险程度超出一般公众可承受的限度,比其他动物的危害性要大。综上所述,一旦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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