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四部门联手行刑衔接严查恶意欠薪

08.01.2015  02:02

  本报记者张维

  春节临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进入易发、高发期。记者今天从人社部获悉,该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去年9个月移送1718件欠薪案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介绍,近几年,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多种因素影响,一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时有发生,已经成为突出的劳资矛盾之一。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了刑法。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有效打击和震慑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

  据统计,仅2014年前三季度,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就向公安机关移送了1718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截至目前,公安机关立案945件,一审法院审结553件。

  “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等司法部门的联动,责令欠薪的责任主体偿还了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法追究了恶意欠薪者的刑事责任,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问题方面取得了较大成效。”邱小平说。

  邱小平表示,从近年来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实践来看,由于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部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理,无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影响了依据刑法打击欠薪犯罪的效果。

  依据劳动者提供证据认定事实 

  《通知》首先解决证据获取的问题。“在以往查处相关案件中,如果企业主欠薪逃匿,由他掌握的证据材料我们很难获得,影响了案件的移送。”邱小平说。

  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同时,《通知》规定“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以有利于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效率。

  欠薪企业主“逃而不匿”也算逃匿 

  《通知》还解决了行为人“逃而不匿”的问题。

  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中,经常会遇到欠薪的企业主“逃而不匿”的情况,即虽然可以通过手机等通讯方式联系上企业主,但其既不出面配合调查,也不偿还拖欠的劳动报酬。对于这种情形能否算作逃匿,办案人员往往有不同的理解。

  为解决这一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可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不具主体资格单位欠薪将追责 

  《通知》明确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责令支付文书的情形。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经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责令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劳动报酬缺少明确规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对于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欠薪案件优先办理快审快结 

  去年11月,人社部已会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各地从去年11月底至今年春节前,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集中整治。目前,这项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正在全国范围积极开展。

  据悉,人社部还将重点采取以下措施: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案件;对建筑施工等容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业和企业开展重点排查,发现欠薪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开辟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争议案件优先办理,快调快审,快速结案;加大保障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

  本报北京1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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