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检察院着力开展四方面工作确保脱管、漏管检察监督取得实效

06.08.2015  13:06

    五年来,石景山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及收监执行工作作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重点,针对法院、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存在的违法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份,取得良好效果。

    一、强化日常监督,摸清掌握监外执行罪犯底数,及时发现脱漏管。

    一是认真落实高检关于每月不少于8次到司法所检察的要求,强化日常监督,深入检察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档案、与监外执行罪犯见面,了解监外执行罪犯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按照石景山区检察院制定的《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室工作细则》分别在司法局、阳光中途之家设立了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实行挂牌办公,将以往只开展巡视的单一监督方式,改为派驻与巡视相结合。三是将相关制度上墙,并公开监外检察人员的电话,有利于及时受理针对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四是积极推进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信息平台建设,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建立并及时更新社区矫正人员台账,摸清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及法律文书交接情况,便于及时发现脱漏管。

      二、增强监督队伍力量,提高脱漏管案件发现率

      多年来石景山区检察院监所处不断更新增强监外执行监督队伍力量,由最初一人对监外档案材料审查增加为两人共同审查,并于2013年确定由业务骨干副处长主抓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加大监外执行检察培训力度,通过研讨、培训、辅导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对《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使石景山区检察院监所干警准确理解有关社区矫正条款的立法精神,进一步依法规范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提升监外执行监督水平,提高了脱漏管案件发现率。

      三是探索脱漏管案件检察方法,规范司法行为。

      不断探索和规范脱漏管案件检察监督的方法,一是最初的材料简单审查,发现脱漏管向司法局口头纠正,转变为审查形成书面卷宗,承办人、处长、主管检察长三级审批,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程序等多方面规范脱漏管案件办理。二是严格落实监外执行罪犯出监所告知制度,对我区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律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处所告知表》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有效防止脱漏管情况发生。三是规范制发法律文书,强化监督效果。针对脱漏管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向公安机关、法院、监狱和看守所等被监督单位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并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给予回函或进行整改,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其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某某脱管一案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发出的京石检纠〔2011〕03号纠正违法通知书,因违法事实叙述清楚、纠正法律条款适用准确、释法说理条理清晰被评为“北京市检察机关释法说理优秀法律文书”。四是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办理脱漏管案件经验。其中案例分析《谭以新、纪绥光漏管法律监督案》获本院首届“优秀典型案例分析”二等奖,并发表在《中国检察官》。

      四、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积极作用

石景山区检察院在开展脱漏管监督检察工作中,注重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查找和分析容易发生脱漏管的环节和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石景山检察院与司法局重要信息通报制度》和《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室工作细则》,加强与社区矫正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部门与法院、监狱、看守所信息核实、材料送达、协调沟通、收监教育、出监衔接等工作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对重点人员、“三无人员”和“特殊老病伤残人员”的衔接工作,要予以重点监督,预防脱漏管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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