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四人专门“代办”银行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获刑七年至一年半
20.01.2017 11:3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6年3月的一天,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的工作人员小李接待了一位客户姚某,姚某声称自己的朋友崔某有事,让他代为办理一张银行卡,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了自己和崔某的身份证原件。在客户身份核验的过程中,小李发现崔某曾在该行办理过银行卡,遂按照崔某之前留在银行的联系电话向崔某核实情况。谁知崔某回答其并没有委托别人办理银行卡,也不认识姚某,但是他本人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小李稳住姚某后报警,警方到达后控制住姚某,并通过姚某顺藤摸瓜,发现了一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获利的犯罪团伙。
该团伙有李某、姚某、袁某、郭某四人。李某通过QQ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的“华哥”,后“华哥”让李某帮助办理银行卡,并答应每张给李某100元好处费。“华哥”定期把身份证邮寄给李某,李某办完银行卡之后再寄回给“华哥”。“华哥”还寄给李某两部手机和几十张电话卡,代办人在办理银行卡时都预留不同的手机号。为了能多办卡,李某以做兼职赚钱、刷淘宝信用等为由在网上“招募”了姚某、袁某、郭某三名办卡人员,李某把身份证给这几个人,他们到各个银行谎称代理朋友、同事办银行卡,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询问本人为什么不能来,就说朋友、同事有事情或者生病无法亲自来。银行人员在拨打代理人提供的被代理的人的手机进行核对时,李某冒充被代理人接听银行的确认电话。如果银行要求出具书面的委托书,李某等人会伪造一个授权委托书,对此银行工作人员一般无法审核出来。以这种方式,从2016年1月到3月,该团伙共办理了106张银行卡。目前已有资料显示李某等办理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袁某、郭某、姚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银行信用卡,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袁某、郭某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该案反映出,多家银行在办理他人代理开立银行卡业务时,仅要求提供代理人与被代理人身份证,在电话核实时采用的又是代理人提供的电话号码,一旦出现像该案中的有专人负责接听此类身份核验电话的情形,银行的身份核验流程就会形同虚设、流于表面。因此,建议银行加强管理,对于代办信用卡要严格审查,预留的手机号码必须是实名制的电话号码,且争取实现银行之间预留号码等信息的共享。公民个人也应当树立防范意识,不要贪图小利而将本人身份证件外借或出租,如遇身份证丢失的情况,应及时到派出所报失备案,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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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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