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通报落实司法改革情况

14.05.2015  17:28
  5月12日,四中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吴在存院长就该院落实司法改革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作为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综合改革试点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去年12月30日建院以来,按照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的部署,认真谋划、积极研究、大力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并取得初步成效。

  据了解,截至今年4月30日,四中院履职4个月间,共受理各类案件519件,其中行政案件334件(包含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案件36件),占64.3%,凸显四中院“以行政案件为主”的收案特征。其中以区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增幅明显,四个月受理286件,已经达到2014年全年受理此类案件数的1.3倍。民事一审案件77件,涉外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上升幅度较为明显。

  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该院对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责任制、扁平化管理、人员分类管理等重大课题进行了项目化管理,将重点改革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改革任务的高效有序推进,在推进立案登记制、强化主审法官及合议制审判团队法定职责、推进院庭长办案机制建设等十个方面,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着力解决“立案难”方面,四中院从建院伊始就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率先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对立案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通过发放《立案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等方式,菜单式填充、勾选当事人需补充和补正的立案材料,确保当事人经一次补充补正即立案成功,减少当事人诉累,通过实施“先立案、后交费”等措施,简化立案程序,提高当事人立案效率。

  在落实审判责任制方面,在实现人员分类管理基础上,明确了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突出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体地位,按照“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要求,明确审判责任的责任主体、认定主体,认定标准、程序和责任承担方式、免责情形等,使主审法官、合议庭明确自身承担的职责及责任后果,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吴在存院长表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切实建立完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围绕建立完善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推进科学确定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范围,将是该院下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工作重点和方向。四中院将始终坚持公正司法,深化司法改革,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做出积极贡献。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法制部门代表,以及中央、市属媒体记者三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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