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通报新类型财产执行情况
2020年8月18日,北京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新类型财产执行工作情况,并公开发布典型案例。
据四中院介绍,与传统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执行财产不同,执行工作中的新类型财产主要包括燃气收费权、电费收费权、高速公路收费权、排污权、煤焦化产能、林权、信托收益、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开办资金、旅游质量保证金等财产性权益。由于金融业改革以及小微企业蓬勃发展,金融领域出现了以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作为标的设立物权担保的情形,随着经济主体间纠纷进入执行阶段,用于担保的新类型财产也逐步进入法院执行范畴。北京四中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由于管辖案件的特殊性,执行财产为新类型财产的执行案件日益增多。该院成立五年以来,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新类型财产已有十余个种类。
四中院90%以上执行案件标的金额超过一亿元,由于传统财产可能被多起案件、多家法院查封、冻结,仅依靠传统财产价值变现很难覆盖全部债权,而新类型财产担保则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有效补充。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鲜有涉及新类型财产执行的规定,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也仅有个别法院受理过涉及新类型担保的案件,将新类型财产纳入执行程序在实践中更是屈指可数,相关案件在执行实践中仍存在不少困难,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发布会上,四中院副院长袁煜驰通报了该院在新类型财产执行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一是研判、把握新类型财产属性,对不同属性的财产采取针对性、灵活性执行措施,为精准执行打好基础;二是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胜诉方合法权益并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三是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完善协助执行机制,为新类型财产执行畅通渠道;四是加大调查力度,鼓励申请执行人和代理律师参与执行,推进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会上,四中院还发布了新类型财产执行典型案例,内容涵盖电费收费权、燃气收费权、高速公路收费权、焦化产能、排污权、信托产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等新类型财产的保全与执行。案例从执行依据、办理流程、执行提示等方面对新类型财产的保全与执行程序进行了阐述,内容全面、详实,可操作性强,对于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具有借鉴价值。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