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院率先推出律师“调查令”

08.08.2015  07:12

  京报网讯(记者 金可)市四中院在全市法院率先实行调查令制度,今后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审查签发调查令,可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昨天,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律师在立案、审判、执行、判后等各个环节中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全面规定。今年内,该院将完成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的工作。

  四中院院长吴在存介绍,随着法治化程度的提高,以往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封闭、缺少正常沟通协作渠道的局面正在逐渐打破。但法院与律协、法官与律师之间仍然存在协调沟通不畅、监督制约不力、交流互动不多、相互尊重不够等问题。以往曾出现过法院判决书都到当事人手里了,律师还不知道的尴尬局面。还有很多判决书里都直接写“本院认为……”,完全没有提及律师观点,导致很多当事人对律师不满,甚至因此拒付律师费。

  此次出台的规定,将尊重律师人格尊严放在首位,规定了诸多细则。如设立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时免予安检的“绿色通道”,律师在法院开展立案、开庭等工作,只要查验和登记能够证明律师身份的有效证件即可,实现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及执业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各方同等对待。《规定》明确要求法官在庭审程序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律师意见,保证律师发言的完整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也不得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言语气,不应指责或贬损律师。因当事人情绪异常等原因影响庭审正常进行,律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庭下交流的,可提出休庭申请,法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即时作出决定。

  此外,为保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律师在法院履职期间被辱骂、威胁、殴打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警示或采取强制措施。

  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是《规定》的核心内容,也是占用篇幅最多的部分。对律师在法院依法履职中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如阅卷权、知情权、发表意见权、调查取证权等都有详细规定。其中,“实行调查令制度”一项无疑是最大亮点。《规定》明确,在民事诉讼中或在案件执行阶段,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相关程序向法院提出申请,经由法院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即时签发调查令,指定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证据。此举旨在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这也是在全市法院中首次推行。

  在便捷律师执业方面,四中院还设立了专门的律师工作室和律师更衣室,设置了资料查询终端、办公用品、饮水机等办公设施和相关法律书籍、诉讼材料、格式文本样本等参阅资料,为律师提交材料、庭前准备、临时休息、更换律师袍等提供便利。此外,四中院将探索实行实习律师协助立案制度,允许实习律师持律师授权委托书,代表律师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规定》也探索建立完善律师对法官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及反馈机制,规定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过程中,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妨碍、侵害其执业权利的行为有权依照相关程序提出申诉、控告。律师意见也将纳入该院执法监督体系和干警考核评价体系。

  《规定》中还明确要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机制。吴在存解释,四中院在建院之初就预留了相应的名额,从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精英中吸收人才补充进法官队伍。今年内,将实现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的相关工作,但其比例不会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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