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中英商法论坛暨2017年资本市场法治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

14.04.2017  12:03

4月10日,“第四届中英商法论坛暨2017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 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此次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和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共同举办,围绕《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竞争法在国际背景下面临的挑战等问题展开。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他充分肯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在近年来开展的研究工作为促进商法国际交流、繁荣公司法证券法学研究、促进中国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做出的积极贡献,对与会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并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王利明常务副校长向国内外学者介绍了目前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立法进程。他提出,在民法总则中立法机关明确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总则中涉及到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要普遍适用于商事活动。在民法总则法人一章中吸收了大量商事规范,特别是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和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则并引入了营利法人这一节。 “民商合一”就是在民法总则的统率下,形成由民法典各分编以及各个商事特别法共同组成的民商事立法体系,这是中国民商事立法体系化后的完整结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致辞中指出,商法研究所从事的商法前沿问题研究为人大法学院提升了国际声誉。本届中英商法论坛邀请英国、美国、德国以及其他兄弟院校的教授和实务界的专家们一起进行讨论交流,分享观点,凝聚共识,切实促进了商法经济法的国际交流和中国资本市场法治的学术研究。

在公司法专题研讨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本次会议上围绕中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联动修改问题做了主题演讲。他认为,为了鼓励投资兴业,应当对公司法和证券法进行联动修改,立法者应当加强对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的法律规制。他提出如下建议:确认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信托义务);在股东会就关联交易作出决议时,有利益冲突的股东应当回避;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失灵的情况下,应当鼓励权益受侵的中小股东向滥用股东权利的控制股东提起直接诉讼;受到公司控制股东侵害的公司前股东,其基于股东身份而取得的诉权不能因其已经出售该公司的股权而被剥夺;在发生不公允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在控制股东控制之下的子公司应当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为遏制上市公司大股东高位减持、损害中小投资者现象,主张延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并提高减持透明度。刘俊海教授就公司收购及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还建议对公司集团设专章进行规定,赋予公司和股东更大的自治空间,确认仲裁机构在公司争议解决过程中的重要地位,丰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工具箱,完善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并积极推进“互联网+”背景下《公司法》的电子化改革。

德国艾希斯特-因戈尔施塔特天主教大学(Catholic University of Eichstaett-Ingolstadt)的Claus Luttermann 教授做了题为《企业国际投资、估值及责任》的演讲。他认为,公司虚假资本非常值得关注,公司虚假资本已成为世界性难题。要避免公司虚假估值,保护债权人与各种投资者利益,会计审计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重要作用,会计记录同时也应当是公司治理成果的重要证明。

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豹博士做了题为《关于加强保护设立中的公司投资人合法权益的思考》的主题演讲。他认为,我国《公司法》中缺乏关于公司设立前如何规范投资人创设公司的行为,及如何保护投资人在创设公司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的明确规范。为避免由于立法缺失造成的不公平裁判结果,刘博士从深度剖析公司法案例入手,认为不设立中公司的投资人的股权具有法理依据。他认为,拟创设公司的设立行为具有延续性且最终完成公司设立,是保护创设人股权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在取得公司股权的股东具有直接侵权或非善意取得的情形,该股东应向受侵害的创设人返还相应股权,以体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受侵害的公司创设人有权选择返还股权的救济措施,以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当然,受侵害的公司创设人也应当维护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这是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需要。

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商法研究中心的Rodrigo Olivares-Caminal 教授做了题为《债权人协议在杠杆收购中的运用》的主题演讲。他认为,债权人协议作为处理同一债务人情形下多方债权人关系的法律工具,在杠杆收购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其主要功能在于——使低级债权人的债务劣后于高级债权人;为优先担保和劣后担保排序;在特定存续期间限制低级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以及在法定情形下对低级债务采取支付冻结措施。

在金融法专题研讨中,来自清华大学法学院的汤欣教授做了题为《认真对待融资:并购融资和中国上市公司的敌意收购》的主题演讲。他认为,近期的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敌意收购的风潮背后,有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根源,其中融资渠道的宽松化和多样化扮演了重要的作用。他同时认为,现阶段国内资产管理监管体制趋严、保险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紧等因素,客观上影响到了并购融资的渠道,最终可能和限制敌意收购的其他法律机制一道,形成对于敌意收购现象的制约因素。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高丝敏副教授以《在黑白分明的法律世界寻找灰色地带:从影子银行谈起》为主题进行了演讲。她从银行及影子银行的概念、影子银行的利弊、中美影子银行相关理论比较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应当在监管影子银行的同时利用其优势,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并避免监管套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唐应茂副教授做了题为《联合金融监管及其经济后果——基于中国小额贷款业务的研究》的演讲。他以阿里巴巴将小额贷款业务从浙江转移到重庆并且得到发展的个案为切入点,分析了各地小额贷款发展情况的相关数据并梳理了中央和地方对小额贷款的监管措施。他认为,在双重金融监管制度下,地方性的“扩权型”规则(对中央规则进行补充)对小额贷款的发展有消极的影响;地方“突破型”规则(放松或者加紧中央规则来适应地方需求)也不能导致经济增长;阿里巴巴的成功只是一个个例的结论。

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郝山(Nico Howson)教授做了题为《中国证券法修改——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演讲。他以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刘易斯·鲍威尔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5条判例为切入点,描述和分析了中国2006年《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的架构,并澄清了学术界对美国内幕交易责任理论的误解。他认为,中国修改中的《证券法》和未来的执法制度可以借鉴欧盟经验,主张根据欧盟的“平等机会”责任理论,进一步完善《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制度。郝山教授教授认为,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依据主要是其发布的《证券交易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但是该规定并未受到上位法的支撑。因此,他建议把该指引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证券法》中的法律制度。

竞争法专题研讨由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皇后学院(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全球法律经济与金融研究所执行所长Ioannis Kokkoris教授主持。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Peter Wang律师在发言中就“公司合并审查中的跨境协调”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当前超过100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对于公司合并需要提交的文件提出了要求,意味着合并审查的过程中需要国与国之间的跨境协调,而跨境协调的最终受益者则是政府及其他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但在协调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一些未曾预料的负面影响,例如对于合并交易的不当限制及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竞争而导致的恶性循环。

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晨颖副教授从信息披露的视角讨论了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与民事赔偿问题。她提出,首先,其从卡特尔案件中宽大处理制度的应用中,归纳出宽恕制度的主要原则;其次,从中国当前关于反垄断行政处罚及民事赔偿的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宽恕制度中最为核心的法律利益;最后,论及了信息披露与宽恕制度之间的价值冲突,并就欧盟及美国的域外实践进行了考察。她同时提出,对于可以适用那些宽恕制度的行政处罚案件,监管当局可以与被监管方就应该披露的证据进行协商,从而在宽恕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平衡的法律利益之间进行协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孟雁北教授围绕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了演讲。201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该制度旨在更有效的防止行政垄断。孟雁北教授对该制度产生的背景、现状等问题进行了介绍,她认为,我国的行政垄断与国外相比有很大不同,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

在本次会议上,来自中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专家学者围绕商法改革和发展的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对于促进我国公司法、证券法、金融法与竞争法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振投资信心,推动资本市场全球化以及贯彻“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