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持刀行抢 获轻判三年刑
16.03.2015 16:33
本文来源: 京报网
本报讯(记者王蔷)男子李某在商场里抢夺商品,跑出商场后又持刀捅向追来的保安。日前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年2月22日19时许,李某来到崇文门新世界商场,在一专柜处要买西服和衬衫。但他试好衣服后称还要买其他东西,然后一起交款。店员便跟随着李某。李某又在另一专柜挑了2双鞋,自己穿着1双,让导购员拿着1双鞋跟他去交钱。李某又来到卖饰品的专柜,指着柜台里放的饰品对导购员说,这些饰品他全要了。导购员说要一件件开票,并且能打折,该男子说不用打折,并说他自己拿着饰品去交钱。
店员感觉到李某有些不正常,就暗中让人去通知商场保卫部。当他们带着李某去付款台、走到滚梯旁时,李某突然抢走导购手里拿的饰品袋子,从滚梯跑了下去,出商场正门向崇文门方向跑了。
保安吉某当时在新世界商场附近巡逻,突然听到一个女孩喊“有人抢东西,把他拦住!”这时一男子从眼前跑过,他赶紧追过去,并喊道:“别跑站住!”男子突然转过身手里拿着一把1尺长的刀,说“信不信我弄死你”,并拿刀向其捅来。吉某双手抓住男子的手腕,用力将刀夺了下来,和众人将男子控制住。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借付款之机抢夺衣服、皮鞋、首饰等共价值2.9万余元。后李某为抗拒抓捕,持刀对保安员当场使用暴力。
庭审中,被告辩护人提出,李某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且系犯罪未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李某的家人证明李某精神方面有疾病,平时失眠、恐惧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被告人李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系犯罪未遂,对其从轻处罚。日前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J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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