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超市售伪“西湖龙井” 侵犯商标权龙井茶协会获赔3万元

03.04.2015  17:46
  因超市擅自销售使用“西湖龙井”商标包装的茶叶,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简称龙井茶协会)将北京北辰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北辰超市)诉至法院。4月2日下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决北辰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带有“西湖龍井”及“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商品,赔偿龙井茶协会3万元。

  龙井茶协会诉称,2013年4月25日,我协会在北辰超市购买了茶叶一盒,发现北辰超市未经许可,擅自将“西湖龙井”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茶叶包装上。我协会是“西湖龙井”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该商标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北辰超市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我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协会曾向北辰超市发出律师函,但北辰超市未予理睬。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辰超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北辰超市辩称,我公司经营的柜台获得了龙井茶协会的授权,具有合法的进货来源,可合法销售礼盒装和散装西湖龙井茶;龙井茶协会代理人公证购买的产品是散装龙井茶,但其向销售人员索要了西湖龙井茶的包装礼盒,两种茶叶价格并不相同,客观上并不会产生误认的后果。我公司不同意龙井茶协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龙井茶协会注册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有效期至2021年6月。201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西湖龙井”为驰名商标。

  依据龙井茶协会制定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仅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具体是杭州市西湖西面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168平方公里区域,涉及西湖、转塘、双浦、留下四个乡镇(街道)。同时,如果申请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需经申请、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申领《准用证书》、商标标识等程序,并需交纳管理费。同时,该管理规则也对商品的特定品质、选用树种、制茶工艺、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2013年4月,龙井茶协会的代理人王先生在北辰购物中心一层 “江南村茗茶”柜台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带有“西湖龍井”字样的礼盒装茶叶一件,价格为250元。该茶叶手提袋、包装盒及茶叶罐上均突出显示有“西湖龍井”字样,罐内的锡纸茶叶包装袋上突出显示有“西湖龙井”字样,但未显示茶叶的生产厂家。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龙井茶协会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

  诉讼中,北辰超市表示“江南村茗茶”柜台系该公司与案外人北京江南村茶叶有限公司(简称江南村公司)联营的,二者按照营业额的20%进行分成。根据双方合作协议,该柜台由北辰超市统一管理、统一收款、统一受理消费者投诉,北辰超市对其享有监督管理权。

  经查,江南村公司系杭州西湖名茶有限公司(简称西湖名茶公司)的经销商。西湖名茶公司持有龙井茶协会颁发的两份“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有效期分别为2012年11月8日至2013年11月7日、2014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7日。此外,西湖名茶公司还持有浙江省农业厅经济作物管理局颁发的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准予西湖名茶公司在龙井茶商品上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龙井茶”证明商标,有效期为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

  北辰超市称,“江南村茗茶”柜台同时经销从西湖名茶公司购进的“西湖龙井”茶和龙井茶,两者价位不同,且两种茶叶均包括散装和礼盒装。北辰超市提交的送货单显示,“西湖龙井”进货价为550元/斤,龙井茶按品级不同则为100元/斤-150元/斤。北辰超市表示,在销售散装茶叶时,对于顾客的特殊包装要求,一般均会满足并无偿提供包装,但因顾客知晓茶叶价位不同,不属于以次充好,也不会造成混淆。但北辰超市亦自认按照正常操作不允许在销售普通的龙井茶时使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

  2013年5月30日,龙井茶协会曾向北辰超市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并协商赔偿。该函件次日妥投。

  庭审中,龙井茶协会明确表示仅起诉北辰超市,不向江南村公司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西湖龙井”商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对于不符合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使用人,证明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禁止。对于不符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使用人,未经许可在茶叶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龙井茶协会有权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权的责任。

  销售涉案茶叶的“江南村茗茶”柜台系北辰超市与江南村公司联合经营,经营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共同承担。龙井茶协会选择仅起诉北辰超市,不影响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处。

  北辰超市销售的涉案茶叶内、外包装上均标有“西湖龍井”或“西湖龙井”字样,上述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因涉案产品与“西湖龙井”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类商品,涉案茶叶锡纸包装上的“西湖龙井”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外包装上的“西湖龍井”标识与“西湖龙井”商标相比,仅有其中的“”字的简繁体不同,读音、含义均相同。基于“西湖龙井”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涉案茶叶包装的使用方式足以起到地理标志的作用,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涉案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

  根据北辰超市的自认,其销售的涉案茶叶系龙井茶,其在对此明知的情况下,仍在销售过程中自行使用带有“西湖龍井”及“西湖龙井”标识的涉案侵权包装,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认定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应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北辰超市提出其经营的柜台获得了龙井茶协会授权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虽然北辰超市销售的涉案茶叶系从西湖名茶公司购进,西湖名茶公司本身亦取得了龙井茶协会颁发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书”,但因龙井茶与西湖龙井茶系两种不同来源的茶叶,北辰超市在销售时应当区别销售,而不应将二者混同。使用带有“西湖龙井”标识的包装销售龙井茶,客观上将使相关公众对茶叶来源产生误认,北辰超市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北辰超市称销售产品是散装龙井茶,购买人向销售人员索要西湖龙井茶包装礼盒的辩称意见,因龙井茶协会不予认可,北辰超市未提供证据,北辰超市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龙井茶协会未举证证明其20万元的计算依据,根据现有事实,无法确定其实际损失及北辰超市的侵权获利,上述数额明显偏高,具体数额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龙井茶协会诉讼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辰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带有“西湖龍井”及“西湖龙井”标识的茶叶商品,并赔偿龙井茶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3万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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