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警方严刑逼供致一人死亡
导读:吴岩、张思亮、赵晓光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使用变相肉刑手段逼取口供,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
事实上,早在2013年上半年,这起刑讯逼供案件即多次被举报。上诉案件的审理,让这起警察和“特情”共同参与的刑讯逼供案件终于浮出水面。
因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岩等7人刑讯逼供案的一审判决,被告人吴岩、张思亮、赵晓光、程小伟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29日下午1时,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一审判决认为,吴岩、张思亮、赵晓光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使用变相肉刑手段逼取口供,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均已构成刑讯逼供罪。程小伟、潘永权、李迎彬、李春龙虽非司法工作人员,但在实际参与审讯活动时,与具备刑讯逼供犯罪主体身份的吴岩、张思亮、赵晓光等人共同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应当以刑讯逼供犯罪的共犯论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吴岩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程小伟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潘永权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张思亮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李春龙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李迎彬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赵晓光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4名上诉人及未提出上诉的原审被告人李迎彬、李春龙、潘永权,吴岩辩护人李涛、张思亮辩护人田英、赵晓光辩护人李海涛到庭参与诉讼。
2013年3月7日18时许,道外分局刑侦一大队大案中队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翟某、商某以及在商某家中吸食毒品的姜某、孙某等四人。在审讯过程中,程小伟、潘永权、李春龙采用老式军用手摇电话机电击以及灌芥末油的方式对翟某逼取口供,时任该中队侦查员的赵晓光为防止他人看到该情形,将姜某、孙某带至另外一间屋内看押。
翟某在证言中说,他们把我抓进去,铐在铁椅子上,用电棍电我,问我毒品来源。后来他们拿来一个老式电话机,旁边有个把,上面接出两根电线。他们把电线绑在我的脚趾上,开始摇电话,我浑身抽搐,当时电了我七八次。
此案让人震惊的是,程小伟、潘永权、李春龙、李迎彬等参与刑讯逼供人员的身份根本不是警察。
程小伟说,他是2012年8月到公安局的,偶尔参与审讯。“是否刑讯要干警授意,我们自己无权决定。”程小伟说。
李迎彬原是黑龙江省某高速公路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因为工作上的联系,与办案的一些人很熟悉,因此参与了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本身被严格禁止,我国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非警务人员参与审讯,是典型的违法办案。
我国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即使是被怀疑或者被指控犯有罪行而受审的人,也不允许非法侵犯其人身权利。刑讯逼供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按刑讯逼供所得的口供定案,又会造成冤假错案,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威信。
据专家介绍,在立法层面上,刑讯逼供一直是法学工作者和社会民众重点关注的焦点,多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都在努力尝试从制度上弥补各种法律漏洞,以期从制度上尽量杜绝刑讯逼供案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屡禁不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基层民警法治观念淡薄、对每个人的基本人权重视严重不足。
专家指出,非警务人员参与审讯,是典型的违法办案。非警务人员无执法资格和执法权,这说明地方警务人员办案随意,具体办案制度细则不明确,上级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存在严重漏洞,需内部自检加以完善。执法机关应当以此为戒,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加强队伍管理,增强守法意识,不让类似的荒唐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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