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遴选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第三方评价机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2〕3787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在京万家企业和市级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2184号)等文件要求,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和碳
排放管理体系,持续改进节能减碳管理,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市发展改革委拟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评价机构名录库并向全社会推荐,承担本市能源管理体系和碳管理体系建设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遴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市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综合评定后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2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应的工作条件,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和文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能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并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熟悉国家及本市有关节能减碳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
(四)申报能源管理体系评价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两年承担的节能咨询、课题研究等相关工作业绩和项目总计不低于6个。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本市推荐的能源审计、节能量、清洁生产中介机构将予以优先考虑。
2.应至少拥有3名以上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6名以上中级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评价人员至少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过能源审计、节能量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等相关业务。在开展评价工作时,每个项目应至少由两名评价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全程参加评价工作,组长须是符合条件的评价人员。
(五)申报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获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或是本市2014年推荐的能源审计机构,或是北京市备案的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且近两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等领域合格的项目总计不少于5个。不满足上述条件,但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两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两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的机构也可申报。
2.应至少具有3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评价人员,且均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或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两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3个或参加北京市能源审计项目不少于3个。开展评价工作时,每个项目应至少由两名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评价小组,全程参加评价工作,组长须是符合条件的评价人员。
三、申报材料
1.根据申报范围,填写相应机构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详见附件1、附件2)。
2.中介服务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
3.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机构介绍、组织结构等。
4.资格证明文件:从事相关服务工作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单位注册证明复印件以及专业资格(资质)证书复印件。
5.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复印件,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近两年工作的业绩和典型成功案例材料。
6.咨询服务业务团队中评价人员的名单、学历、业绩等信息情况,以及相应的职称、资质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或评价人员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相关工作经历或可核实的业绩证明;在职1年的社保证明材料。
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评价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
8.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9.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材料真实性和保密承诺书。
四、征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
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于2014年12月5日17:00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气候处)408室。
(二)专家评审。
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三)网上公示。
市发展改革委对本次征选审定通过的评价机构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入选的评价机构可开展本市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工作。
五、对推荐机构的管理
(一)对公示无异议的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评价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将在全市范围内发布推荐名单,并将对评价机构进行动态管理。
(二)评价机构每年3月底前要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上一年度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评价服务工作总结(不含本年度),具体内容包括:上年度工作总结及业绩、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的瓶颈以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难题等。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若发现评价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评价项目等情况的,将不再推荐该评价机构。
六、其他事项
(一)各申请机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本次遴选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于凤菊、庄云鹏
联系电话:66415588-0515、0951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1月27日
(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庄云鹏; 联系电话:66415588-0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