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报]周淑真: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的脉络

24.11.2016  23:39

党内法规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

一是确定党内法规建设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文件进行全面地筛选清理,在规范党自身的组织工作、党的活动、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经过清理宣布失效的369件,废止的322件,这两者一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根据形势的变化进行修订。因此,2013年5月,党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制定的原则、方向、程序作出规定,提出了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推进,确保到建党一百周年时全面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通过修订已有的党内法规制定新的党内法规。在历史与现实构成的坐标中,我们党不断与时俱进,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和现实形势,把党的建设探索实践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党内法规,形成全党的意志。比如2015年8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就是在总结和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经验和规律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在廉洁从政方面,1997年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从8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52个“不准”,但这些“不准”大多是刑法规定的,党纪和国法没有很好分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化繁为简、突出重点、针对实际,成为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另外,《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刚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些党内法规都是在已有基础上重新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智慧,体现了继承性、时代性和创新性。

三是根据新的时代发展需要制定新的党内法规。比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原来是没有的,它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迫切需要对现有问责规定进行整合和规范的形势下形成的一个基础性法规,充分体现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失责必须追究的制度安排。通过制定问责条例,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党员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再比如《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它规定中国共产党如何处理和促进民主党派、民族、宗教、海内外同胞等各个方面关系,这是事关中国共产党阶级基础、执政基础的大问题,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刊载于《学习时报》2016年11月24日 第A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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