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老板为留员工赠房产 员工辞职被诉撤销合同
20.09.2014 22:11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郭先生和田女士夫妇诉称:2012年8月,原告与被告徐先生、王女士夫妇二人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郭先生夫妇作为赠与人将郭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被告,条件是徐先生在郭先生公司任职期间应安心、尽职尽责、长期稳定工作,不得提前解除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双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易大厅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徐先生爱人王女士名下。随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一家一直居住在房屋内至今。谁知,2014年春节后,徐先生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且没有请假的情况下,突然不来公司上班了。
原告郭先生夫妇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被告徐先生在接受受赠房屋后有义务履行合同约定。而被告的行为已经表示其已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立即腾房,并将房屋所有权过户至郭先生名下。
9月12日(周五)上午9时,在昌平法院东小口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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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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