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乙肝遭歧视被迫辞职获赔
京报网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张女士在体检中查出乙肝后,遭同事“另眼相看”,还被公司领导歧视、厌恶,被迫辞职。事后,张女士把公司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昨天,海淀法院判令该公司向张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
2012年,张女士在公司组织的一次体检中,被查出患有乙型肝炎。张女士说,正为疾病犯愁的自己,一边抓紧治疗,一边坚持工作。可没曾想,公司的同事因为她得了乙肝,常常排挤、歧视她,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公司老板不仅不体谅、主持公正,反而处处设置障碍,多次责备其工作质量不合格并劝说其离职。出于无奈,加上病情恶化,张女士最终被迫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离职申请。可公司并没有对张女士进行任何解除合同补偿,她将公司告到法院,讨要说法。
公司认为,离职申请上载明:张女士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公司批准了其辞职请求,因此,不需要支付张女士补偿金。
法院审理发现,本案中,张女士共签署了两份文件,一份是离职申请文本,该离职申请显示的离职理由为“张女士主动提出离职”,而同日,张女士又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该协议却写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两份文件均为公司提供,虽然文件所显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一致,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承担相应的不利解释。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要求劳动者自行提供包含乙肝项目的体检报告,或打着福利体检的名义检测乙肝项目,并据此来录用或辞退员工,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在入职体检中不应检测乙肝项目。”法官说,就业促进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法官呼吁,用人单位应依法保护患病职工的合法权益,如确因劳动者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也应本着关爱劳动者的角度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解除事宜,承担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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