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院制定《关于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

27.04.2015  11:35

    为规范司法行为,依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案件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大兴院制定《关于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26条,内容包括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部门、方式、过程、结果和管理、监督等。

  一是紧密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法律规范中对检察机关切实保障律师提出意见权利的相关规定,对我院接待律师、听取意见工作进一步规范、明确,在紧密契合相关法律规范、立法精神、司法解释的前提下,切实增强了听取意见的可操作性。

  二是设定多元性听取意见的主体范围。《规定》明确听取意见的主体为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和未检部门,民行部门、控申部门、监所部门、驻所检察部门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参照《规定》执行。将听取意见工作扩展到诉讼活动各个阶段,保证了意见传达的全程性,同时加强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

  三是细化听取意见工作流程。《规定》细化了检察机关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流程,明确规范了受理申请、听取意见时限、附卷笔录要求、结果汇报等方面工作,同时对听取场所、听取方式、着装规范、保密要求等做出详细规定,通过明确点位,细化流程,增强了听取意见的可操作性。

  四是明确听取意见的主责部门。《规定》明确案件管理办公室对听取意见工作进行全程管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听取意见由案管办负责受理,受理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交承办部门。案管办对听取意见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公开通报。

  五是完善听取意见的监督机制。根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是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关于听取意见的申诉、控告工作的责任部门,受理申诉、控告后应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予以书面答复。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明确监督部门有力地保障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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