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四中全会后首拟修刑法 贪腐为何仍适用死刑?

31.10.2014  12:11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已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其作出修改和补充。昨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拟删去贪污贿赂犯罪具体数额标准”、“收买妇女、儿童一律属于犯罪”等提法,无疑是草案最大亮点。如何评价此次修法的方向与意义?多位律师、学者等业界人士作出了相关解读。

  为何它们不必“死”?

  施行于2011年5月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死刑罪名。若该草案获得通过,中国死刑罪名将从55个降至46个。减少死刑罪名有何意义,为何减少的死刑罪名以经济犯罪为多?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近几年来,我们国家死刑政策的重要目标和发展方向就是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使用,尤其是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修正案(八)废除的13个死刑罪名和这次拟取消的9个罪名有着共同点,一是均为非暴力犯罪,二是在实际司法中很少适用。换句话说,即便这些罪名有死刑,这么多年里几乎没有真正适用过。像吴英案这样的非法集资罪被判死刑,后改为死缓,已经属于极其罕见。

  国际社会认为,死刑只限制在故意杀人、绑架等暴力、致命的极严重罪行。而我们现在的死刑罪名还包含一些非暴力或致命的罪行,所以要做相应调整。

  曾维昶(华恒律师事务所主任,刑辩律师):减少死刑罪名,我是比较赞同的,因为死刑还是没有办法解决根本问题。死刑实际上是一种“以暴制暴”的落后方法,应该用更先进的方式加以代替,比如刑期的改变。国外有终身监禁,但我们就没有。如果各方面的措施和制度能够建立好的话,应该可以实现逐步取消死刑的目标。

  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其实很好理解,金钱重要还是生命重要?这也是个积极的走向,符合国际上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的趋势。实际上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已经呼吁了很长时间了,以前都有共识,现在纳入法律规定,我认为很好。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全世界取消死刑是一个发展方向,可以设想,今后还会有更多死刑罪名被取消。我们国家目前的现实决定还不能全部取消死刑罪名,但是必须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通过逐步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最终走到取消死刑的这一步。

  现阶段死刑应该适用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二是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等;三是贪腐犯罪。这次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并不在以上三个领域之内,罪行本身是不牵扯到人命的,我们没有权力和理由,让犯罪分子用生命来抵偿他们的罪行。

  词解

  ■走私武器、弹药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核材料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核材料,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行为。

  ■走私假币罪: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督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的行为。

  ■伪造货币罪: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军队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主笔:魏婧 宗媛媛 插图:宋溪

  为何贪腐没有“数”?

  “要参照客观情节和社会发展水平灵活决定”

  现行的贪污贿赂罪“刑法处罚”条款,将个人贪污数额分为五千元以下、五千到五万、五万到十万、十万元以上四个档位,各自对应不同的刑期处罚。以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为例,法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本次审议的草案,拟删去“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标准,按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法条已应用多年,为何贪腐标准突然没了“数”?

  阮齐林: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其实是个诟病已久的问题。目前适用1997年确定的数额标准,按当时的经济水平,10万以上判10年以上,还是比较合理的。但时隔17年,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都有了很大变化,现在看来数额显得过低。如果不及时调整,可能会对贪污受贿犯罪处罚过于死板,罪犯受到明显超过其危害程度的处罚。此外,十万判十年,一百万甚至上千万也就十多年。过了十万,数额大小似乎无关紧要,这样也不合理。

  既然数额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那就应当进行调整。按照刑法中最普遍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标准如何掌握。

  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数额当然很重要,但明确规定的一刀切数额就显得比较机械。犯罪和侵权、合同违约等等还不一样,比较讲究各种各样的情节,尤其是客观的危害。贪污罪的情况各有不同,比如有的贪污重要的国家财产,有的相对而言就没那么重要。所以未来的方向还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具体的客观情节,来灵活判断和决定具体的量刑。

  为何惩贪特别严?

  “有考虑到民众感情的成分”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拟删去贪腐具体数额标准的同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同样都属非暴力性犯罪,为何集资诈骗、伪造货币等罪名可以免于死刑,对待贪腐却如此严苛?

  曲新久:立法者对于贪腐方面的犯罪,短时间内还不会去废除它的死刑。说白了,这里涉及到民众的一般认识。社会目前对经济犯罪宽容度相对来讲高一些,对贪腐犯罪的宽容度还是比较低的。不去废除后者的死刑,我认为有考虑到民众感情的成分。减少死刑罪名,肯定是从更多数人认可的开始,有争议的会暂时放在后面。但从长远来看,贪腐死刑最终一定会取消,只是时间问题。

  未来的发展方向不仅是死刑,无期徒刑也是要取消的,只是我们这一两代人还看不到。实际上我们目前真正的无期徒刑还是很罕见的,能过40年的都太少了,一般二十多年,十七八年也就出去了。取消死刑和无期徒刑,实际上执行的刑期可以在比如说40年,所以并不表示对犯罪的惩处力度降低。

  洪道德:草案一方面通过取消死刑罪名强调保障人权,另一方面突出惩治腐败。贪腐对我们的政权、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民众的公平都是一种严重的侵犯,严惩贪腐是符合全体人民的需要,也是我们国家正常发展的保障,所以在草案中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为何收买算犯罪?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

  现行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草案将最后一句“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字面差别背后,有着怎样的含义变化?

  阮齐林: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属于犯罪,主要是考虑到过去对拐卖打击比较严厉,但对于收买者就显得比较宽容。立法上表现为最高刑在三年以下,还留了一个“不阻碍解救或返家返乡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脱罪条款,导致事实上收买妇女、儿童很少被定罪处罚。有句话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同样道理,如果没有收买,那么拐卖会大大减少,甚至消失。所以不能只打击拐卖者,还应当适当惩治收买者,才能对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起到一定效果。

  曲新久:改了几个字,宽容度相对降低了一点,谴责性更强。实际上区别不大,但“不追究”和“从轻、减轻”之间还是有差异的。以前“不追究”,表示不必立案,基本上警官就可以不管这件事情。而现在司法机关就可以立案了,将权力进一步上提到检察官。如果检察官认为需要起诉,就可以起诉对方。从立法者角度来说,比此前严厉了一点点,相当于表个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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