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吊顶灯意见不一 装修工互殴伤人被诉

23.09.2014  18:01
  三名装修工在一家商行装修时,因装吊顶灯事宜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伤致一人为轻微伤。故,伤者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近日,该院已受理这一起为安装吊顶灯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诉称:2014年8月,我与二被告张某、李某一起在南彩一家商行装修,因装吊顶灯有不同意见发生口角。被告张某与我相互殴打,后被告李某也殴打我,伤致我的左手和眼睛。我报警后,此事经过南彩派出所处理。二名被告被处以十日拘留,并处每人500元罚款。经顺义法医院鉴定,我为轻微伤,为此支付医疗费6500元。二名被告目无国法,对公民生命不尊重,故此我诉至法院,要求二名被告赔偿我全部损失:医疗费6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6000元、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2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我承认是因工作问题引起打架,但原告本身也有责任,他也要被处以五天拘留,并处罚款。原告的损失没有这么多。我同意赔偿,但要区分责任且原告要求金额过高。

  被告李某辩称:我没参与打架,更没有把原告的手打伤。原告的手是打架造成的,但不是我造成的。当时被告张某跟原告争吵,我还拉架。后,大家情绪失控。我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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