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黑土地资源,防止黑土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2018年3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按照黑土地分布情况和质量等级建立黑土地分类保护制度,将黑土地划分为重点保护类和治理修复类。吉林省中部地区对耕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东部地区对耕地、林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西部地区对耕地、草地、湿地中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沿江河流域对冲积形成的黑土地进行重点保护。
重点保护类黑土地应当实施农艺调控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防止水土流失、黑土层变薄和土壤质量退化。治理修复类黑土地包括质量严重退化或者污染严重的黑土地,应当实行轮耕、休耕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以及采取土壤工程技术等污染防治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条例》允许对下列黑土地保护措施进行财政补贴:秸秆综合利用,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施用,轮作,休耕,人工种草、草原围栏封育、深松补播和季节性禁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其他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措施。
《条例》规定,要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对不同质量耕地采取差异化利用和保护措施。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支持有机肥料的研发、生产和施用,鼓励土地经营者积造、施用农家肥等有机肥料,降低化肥施用量;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用薄膜,支持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对坡耕地、风蚀沙化土地、侵蚀沟进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的建后管护;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节水灌溉设施,推广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黑土地进行重点整治;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黑土地的义务。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自觉对黑土地进行养护,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应当对其在生产中对黑土地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每年6月25日为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