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吉林省开展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农业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分散机制。通过开展扎实有效的工作,各级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农业保险的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农业保险监管机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在促进全省农业生产发展、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应看到,随着吉林省农业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原有保险政策与农业风险管理新需求出现了不匹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户有效需求低、保险产品不够丰富等问题凸显,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农业保险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效果。因此,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把农业保险作为重要手段,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正确把握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指导原则,进一步加强指导和协调,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立法实施农业保险是建立切实有效的农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保证。加强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建设,并依据法律法规指导和协调日常工作。吉林省应因地制宜,结合国家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服务于本省地方的农业政策性保险法规,以推动本地区农业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大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由于地理气候等原因,农业灾害发生率较高,这是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利润率低主要原因。吉林省应一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农业保险的经费支持;另一方面给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以政策上的优惠。另外,制定农业保险分级补贴标准,因地制宜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吉林省各地区地理、气候差异较大,主要农作物、养殖方式也各不相同,各县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用财力不一,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品种,补贴标准不宜采用全省统一标准,应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实行差别化补贴政策,注重扶持当地特色农业,应实现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与地方经济发展相适应。
保险公司应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能力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服务质量。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要通俗化、简单化,以适应农民的理解水平。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应以实地调研为基础,贴近农民的真实需求,使农民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加快农业保险产品的创新。随着现代农业的飞速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快速转变,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日趋个性化、多元化和复合化,单一的农业保险产品已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保险公司应以客户为中心,到农村进行实地市场调研,发现农民的真实需求,开发真正符合农民需要的保险产品。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创新营销模式,加大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也是一个重要保障。目前,吉林省农业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存在较大缺口,保险公司应加强人员配置和业务培训,根据发展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如农田、水利、农林、畜牧等保险专业技术人才同时要紧紧依靠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村组干部构建基层服务网络,开展保险展业和定损理赔等业务。
提升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相关知识,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农民作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参与主体,应准确、全面知晓国家农业保险相关政策及参保农业保险的权利、义务,充分发挥消费者监督作用,保障自己利益,提高自己的收入,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农民参保意识。各级政府应指导各新闻媒体、各保险公司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性质、作用和意义,宣传政策性农业保险给农民带来的好处和实惠。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农业风险认知水平,培育农民的参保意识,从而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