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合肥人大强化立法主导不再“等米下锅”

15.12.2014  21:10

  本报见习记者范天娇

  “对突发性、严重性大气污染事件缺乏监控与应对。建议加强重度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应对措施。”《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常委会法工委委托高校专家,对颁布实施10年的《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目前已完成了立法后评估报告,为明年该条例修改工作提前做好功课。

  “我们将对评估报告中一些涉及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进行浓缩吸纳;对报告中涉及执法层面上的问题,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整改,从而推进科学立法以及法规实施。”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汪洋说,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立法后评估制度,此次试水是对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的一次有益探索。

  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权中,立法权是处于第一位的。但全国通用的立法模式是政府提出议案,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就造成除涉及人大本身职责的少数法规外,人大常委会基本不介入法规起草过程,在立法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多年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以务实管用为原则,建立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和立法后评估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不断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机制,实现被动“等米下锅”向主动“选米下锅”的立法模式转变。

  特别是在去年制定《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修订《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时,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主导立法工作全过程,专门成立了有常委会领导参加的立法协调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法规修改小组,成员单位达50多个。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先后主持召开了四次座谈会,分管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了八次协调、座谈会,大规模、全方位向社会征求意见。从主任会议确定修订、制定法规内容,到常委会一审,拿出两部法规草案只用了短短一个月的时间,这在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还是第一次。

  汪洋告诉记者,政府部门起草法规利益化色彩较重,专家起草又缺乏实践性。这就需要人大常委会将实践性和理论性相结合,平衡各种社会诉求,使法规既能解决实际问题,又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在《合肥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二审过程中,针对专家草拟的文本过于理论化而政府部门草拟的文本过于部门利益倾向化的问题,常委会法工委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对法规草案从结构、内容、条款上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还体现在集中民智上,注重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在审议法规草案时,就一些专业性强、争议较多的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充分发挥立法咨询员的作用,并向社会公开法规草案,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开展调研,征求不同层次、群体意见,扩大公民有序参与。

  据统计,从1983年第一次草拟法规草案并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至今,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共制定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45件。汪洋透露,为进一步加强立法机关的立法主导作用,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将探索建立立法联系点制度,先在部分县市区人大挂牌“试点”再推广,推进立法精细化水平。对原有的专家库成员进行梳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论证咨询作用,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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