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经济合同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拍卖合同纠纷

19.10.2015  11:12

8月3日,分局接到天津市市民孔宪昆先生来信,反映其在北京瀚海典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高档白酒的委托拍卖合同纠纷,分局经济合同调解中心经调查了解到,孔先生于2014年12月23日委托北京瀚海典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将其3瓶茅台老酒(定价35万元)进行拍卖,并交纳了定金1万元。该公司从接受白酒至今一直没有举行过拍卖活动,所以,孔先生向瀚海典藏拍卖公司索回其拍卖的3瓶茅台老酒,并要求对方公司退还或退还部分定金。

分局经济合同调解中心就事情发展经过与瀚海典藏拍卖公司核实后,发现该公司现已变更法定代表人,通过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接洽并协商后,最终,北京瀚海典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同意扣除部分已产生的费用后,同意退还5000元定金给孔先生,并于2015年9月15日签订了《合同争议调解协议》。

拍卖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北京瀚海典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孔先生签订了拍卖合同也约定了宣传费用和特殊商品的保管费用,孔先生应支付必要的费用。分局调解中心依据《合同法》《拍卖法》相关规定,做出上述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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