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办学协议已到期 海淀残联起诉腾房获支持

31.05.2016  22:41
  全女士主办的康复训练中心使用海淀残联的场地并进行实际经营。合作协议期满后,因腾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海淀残联诉至法院要求腾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海淀残联的诉讼请求。全女士、天云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该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2月20日,海淀残联与全某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海淀残联提供场地、设施、设备,全某为开办北京海淀区聋儿康复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实际经营。该协议2005年2月到期后,海淀残联与权谋续签了新的协议书,合作期限延续至2008年3月31日。第二次协议期满后,海淀残联与全某未再续订协议。2010年在全某开办的康复中心基础上,注册成立了天云听力言语康复训练中心。2012年4月,海淀残联向天云中心发送《关于要求天云中心腾退房屋的通知》,要求天云中心于2012年5月30日前腾退占用海淀残联的房屋。2015年4月10日,海淀残联再次向全某发送律师函,要求全某于10日内将占用的房屋腾退并交还海淀残联。

  2015年5月海淀残联将全某诉至法院,要求天云中心将占用的海淀残联院内南平房及院落腾退给海淀残联,全某支付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31日的管理费3万余元。

  全某、天云中心均认可现天云中心实际使用涉案房屋,亦对海淀残联要求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主张其缺少经费暂时无法搬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诉两份《协议书》均已到期,且双方未续签合同,全某占用涉案房屋缺乏合法依据,故判决支持了海淀残联的诉讼请求,全某和天云中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搬离涉诉房屋及院落。

  一审判决后,全某、天云中心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二审中,天云中心出示了三份新证据。其中一份为2012年新京报的一篇报道,用以证明时任海淀残联的理事长表示支持天云中心的发展,要求腾房是为了维修危旧房保证孩子们的安全,明确承诺如暂无腾退条件可继续让孩子在残联上课直到找到新居所为止。但由于2015年海淀残联理事长更换,才出现本案的纠纷。海淀残联对这一事实不予认可,原理事长亦未出庭作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女士与海淀残联签订的《协议书》合同期限至2008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全女士在未将相关场地等返还海淀残联的情况下,将涉案场地等提供给天云中心使用。原审法院认定在合同期限早已届满的情况下,全女士占用涉案房屋缺乏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天云中心主张海淀残联有关领导表示在天云中心未找到新址的情况下,可不腾退涉案房屋一节,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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