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起纠纷 诉求退还资金
26.11.2014 16:03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陈女士起诉称,双方合同签订后,公司不履行承诺,劝说陈女士租赁超出自己资金能力范围外或者地理位置偏僻的店铺。陈女士曾到北京协商和平解除合同未果。店铺开业后,公司存在发货延时、发货混乱和缺斤短两的现象。
陈女士认为,公司管理混乱,不遵守合同,不负责任的随意承诺,双方合作的诚意受到严重的破坏,致使到目前为止,陈女士已经陷入到严重的的亏损中。因此,陈女士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加盟费、实际库存、误工费和交通费共计9万余元。
庭上,被告北京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原告通过到被告公司考察后签订的,双方的合同约定经销期限是1年,期限尚未到期,合同6-3款规定,原告的押金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返还,5-3款约定,被告根据原告市场进行搭配,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责任,原告行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合同应该继续履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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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1.2014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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