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兜底 多方合作 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庇护救助

27.10.2015  15:47

    日前,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均纳入了庇护救助范围,提出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及时提供庇护救助服务,按需提供转介服务等。

    “终于有了一个相对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顾问冯媛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意见》对于保护家暴受害人权益,满足其基本需求是非常有作用的,希望能够得到很好实施,在实施中得到进一步完善。     江苏省徐州市庇护所首任负责人马李在接受中国妇女报记者采访时说,《意见》的出台表明民政部门和妇联等机构积极倡导庇护式救助保护,丰富和发展了救助工作的内涵,对推动反家暴工作的开展,切实保护家暴受害者的基本权益将产生重要影响。     坚持儿童保护理念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日前对《意见》作政策解读时介绍,近年来,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指导推动各地民政部门与妇联组织加强合作,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成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积极为因家庭暴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的受害人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服务,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一些省份已印发文件推动各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全国有近400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约5万人次。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科学确定工作原则。根据工作对象实际需要并适当借鉴国际做法,《意见》提出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帮扶、社会共同参与等工作原则。     为及时救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办理入站登记手续,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分区救助”,细化完善庇护救助具体工作流程和措施,强调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隐私保护工作,并规定了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现报告责任和义务。     《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细致规定了专门区域救助保护、专人陪护照料等具体保护措施,并依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撤销监护权等特殊保护措施。     “《意见》较大篇幅谈到未成年人的庇护,坚持儿童优先、儿童保护理念,这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马李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马李介绍,现有研究表明,儿童目睹家庭暴力可能会对其一生产生负面影响。许多儿童在目睹暴力后会有精神受创伤的迹象,国外的研究显示暴力家庭成长起来的孩子自杀的可能性高出6倍,犯罪的概率高出74倍。同时家庭暴力具有代际传承的特征,幼年时期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孩可能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其他女性,女孩可能在早期的意识中会产生“挨打”是正常的错觉。     在马李看来,《意见》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研究的最新成果,在政策设计时既考虑到了事后的庇护救助,也考虑到了事前的教育防范,特别是从未成年人问题入手,在其最脆弱、无助的时候及时介入,提供必要的支持、教育、引导,斩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承,“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强调多机构合作     《意见》明确了按需提供转介服务的工作理念,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临时性生活救助之外,会同妇联组织运用专业方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     “《意见》注意到了妇女以及受家暴影响儿童多方面的需求,他们不单是需要有一个地方居住,还有精神和心理上的需求。”冯媛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意见》确定了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支持措施,提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专业服务。     “民政作为‘兜底’部门,能够满足家庭暴力受害人‘安全、生存’等基本需求,但与满足受暴者全方位的需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开展庇护工作需要多机构合作,社会专业力量的参与。”马李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冯媛也非常赞赏《意见》对多部门合作的相关规定,“《意见》提到社会力量,社会其他机构的服务,让NGO参与家暴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有了空间。”     需尽快制定工作细则     相关资料显示,家暴庇护工作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入住率较低,现有救助场所难以满足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隐私等特殊需求。     一位专家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救助站易被标签化,常常会和乞丐联系在一起,家暴受害者存在心理顾虑,事实上,救助站近些年在设施、服务等方面已有很大的改变。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庇护救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家庭暴力问题确实很复杂,现有的应对家庭暴力的措施还未完善,相关机构力量也不充足,在很多情况下,家暴受害者住在庇护所,其问题就会“沉淀”在民政机构,也会给民政工作人员带来很大的压力。     专家建议,实现多机构合作需要完善保障机制,将机构之间的合作变成多机构专业社工之间的合作,对家暴受害者一次接访,在转介过程中不需受害者重复介绍受暴遭遇,避免对其“二次伤害”。     《意见》规定,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成年受害人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专家认为,成年受害人救助不超过十天,是按照目前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但是不一定完全适用家暴受害者的需求,10天时间能够化解临时危机已属不易。如果受害者在庇护所住的时间太久怎么办?会导致庇护机构工作人员的迷茫。建议尽快制定相关工作细则,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地加以调整。     在马李看来,家暴受害人到庇护所更多地是为了寻求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简单的找“吃住”的地方。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尝试引导各类社会力量更深入地参与到政府主导的庇护救助中来。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庇护所有5种创办模式,除了依托民政、法院等机构设立的庇护所,还有依托社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提供的庇护服务等。政府开办的庇护所对施暴方有强大的威慑力,安全最有保障,可以作为总的入口,同时根据家暴受害人的不同需求,可以转介到其他机构开办的庇护所,提供更具人性化、更有针对性的服务。     马李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庇护所工作人员需要心理、社工、法律等专业知识背景,同时需要能力提升的过程,应将庇护工作视为一个行业遵守其最基本的准则,比如安全、保密、不伤害。此外,应当积极宣传倡导,家庭暴力不是丢人的事情,对家庭暴力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遭遇家暴后积极寻求庇护。     冯媛建议,《意见》实施过程中,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庇护救助服务的同时,可以联系民政部门为家暴受害人提供其需要的紧急小额经济救助。在为遭受家暴的未成年受害人以及随母亲入住庇护所的目睹家暴的儿童提供庇护服务过程中,还需要帮助其联系临时转学、功课辅导等。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反家暴法草案在救助方面的规定可以根据《意见》更加明确和强化。”冯媛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马李认为,庇护是反家暴工作中很重要的方面。《意见》与反家暴法草案是相互促进的关系,与反家暴工作将产生良性互动。 编辑:aly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