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文件
京司发〔2015〕88号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已于2015年10月23日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15年11月9日
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制定《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司法鉴定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
第三条 本基准执法主体为北京市司法局。
第四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A、B、C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A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B档,“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档。
第五条 本基准中,针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的基础裁量档,其对应的裁量幅度为依法从较轻处罚的下限至给予从重处罚的上限。具体裁量基准见《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第六条 实施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幅度,同时应当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后做出裁量。
第七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较小;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小;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
(二)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较大;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九条 违法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性质、情节恶劣,严重损害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涉案金额巨大的;
(四)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期间,拒不纠正或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拒绝提交、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撤销登记”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十九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规定,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九)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从事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撤销登记”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基准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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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
编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C09048A010 | 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C09048A020 | 虽采取积极措施,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C09048A030 | 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49A010 | 司法鉴定机构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C09049A020 | 虽采取积极措施,但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C09049A030 | 拒绝配合调查、逃避法律责任致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50A010 | 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得登记的关联性不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C09050A020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取登记的关联性较强,经补充达到登记条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C09050A030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取登记的关联性强,经补充仍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51A010 | 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得登记的关联性不强,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C09051A020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取登记的关联性较强,经补充达到登记条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C09051A030 | 虚假证明文件与获取登记的关联性强,经补充仍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52C010 | 司法鉴定人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53C010 | 司法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54A010 |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C09054A020 | 违法行为造成较重不利后果或者比较恶劣的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C09054A030 | 违法行为二次以上,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55A010 | 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C09055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C09055A03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56A01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不满半年,违法开展业务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C09056A020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违法开展业务数量较多,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C09056A030 | 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时间一年以上,违法开展业务数量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C09057C010 |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58A010 | 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58A020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巨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59C010 |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不满半年,或者开展业务较少,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60A010 | 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开展违法业务较多,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60A020 |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开展违法业务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61C010 |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不满半年,或者开展业务较少,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62A010 | 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开展违法业务较多,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62A020 |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开展违法业务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63C010 | 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不满半年,或者开展业务较少,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64A010 | 司法鉴定机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开展违法业务较多,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64A020 |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开展违法业务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65C010 |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66A010 | 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66A020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巨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67C010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68A010 |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68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69C010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70A010 |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较大,或者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70A020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巨大,或者对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71C010 | 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72A010 | 司法鉴定机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较大,或者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72A020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巨大,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73C010 |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74A010 | 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扰乱司法鉴定管理秩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74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扰乱司法鉴定管理秩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75A010 |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已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不满半年,或者违法开展业务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C09075A020 |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违法开展业务数量较多,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C09075A030 |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开展业务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C09076C010 | 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 初次违法且违法时间不满半年,或者开展业务数量较少,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77A010 | 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时间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或者违法开展业务数量较多,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77A020 | 违法时间一年以上,或者违法开展业务数量多,或者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78C010 |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79A010 | 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79A020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巨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80C010 |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的,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81A010 | 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81A020 | 违法行为涉及财产金额巨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82C010 | 司法鉴定人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83A010 | 司法鉴定人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C09083A020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损害行业形象,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84C010 | 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其他情节较轻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C09085A010 | 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具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扰乱司法鉴定管理秩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扰乱司法鉴定管理秩序,或者具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 由市司法局撤销登记。 | |||
C09085A020 |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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