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应善于借力技术专家
22.12.2015 16:0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技术调查官制度是我国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初就建立起来的配套制度,其目的是由技术调查官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技术审查意见供法官参考,以提高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技术调查官只有建议权,对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属于司法辅助人员。其实,自从该制度运行以来,技术调查官已不是第一次出现在法庭上,其凭借着专业性和中立性亦博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而其在北京法庭再次亮相的深远意义仍然值得深挖,至少告诉我们司法裁判在借力技术专家方面还应大有作为。
作为一项颇具特色的司法改革新举措,现在的技术调查官还只能在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发挥作用。而事实上,除了知识产权纠纷之外,很多其他类型的案件也不乏专业特质,同样会给法官的事实查明带来极大的困扰。不难想象,现代社会纠纷越来越具复杂性,很大程度上对法官的司法裁判能力构成了挑战,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动摇司法公信力的生成基础。为此,法官有必要增强借力技术专家化解专业难题的意识,善于将类似技术调查官的制度适用于更广泛的案件类型之中。
显然,专业知识的精细化成为知识发展的趋势,而社会成员的知识结构愈加具有深度而却无法具备广度,法官对于超出其一般知识范围之外的各专门领域也不可能都有深入研究。在涉及法律之外专业知识的疑难、复杂案件中,单凭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从法庭之外寻求某些专业人士参与到诉讼中来,法官才能在对案件所涉及到的一些专业知识有一个比较“通俗”的把握。虽有自由心证原则做依托,但若在本能够准确认定事实的地方形成模糊的内心确信,“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就很难得到真正的落实,裁判的结果自然也就难以服人。
实际上,新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赋予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权利,其初衷无疑也是为了更好的进行事实查明。但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鉴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官允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仍属少数。积极性不高反映出广大法官借助外力化解纠纷的意识还很欠缺。从长远来看,随着经济、科技的不断发展,将专业性的外部力量引入进裁判场域应是大势所趋。无论如何,法官都不应该对自己不熟悉的知识盲目自信,及早建立一种开放性的心态才符合时代要求。
此外,在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传统问题中,似也可借鉴技术调查官制度的精神,将科技专家引入人民陪审员队伍,成立一些专家人民陪审员库,比如农业专家陪审员库、医疗专家陪审员库、工程师陪审员库等等,使没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家陪审员能专注于事实认定过程,从而增强其在合议庭中的职能发挥。专家陪审员能直接的接触案情,直接听取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在诉讼程序内将案件所涉专业问题解决好,这也将极大地提高合议庭内部评议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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