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应具备的思维方式

31.05.2016  22:41
  改革大业,其步也艰。任何一项改革措施的完成都离不开法官的积极参与,每一名法官都应积极融入司法改革的大潮,摆脱各种利益的裹挟,培养起支持和适应改革的内心自觉。应更多发挥主观能动性,善加利用法律解释权,努力掌控案件决策权,大胆运用自由裁量权,增强独立审判能力,真正担负起独立裁判的责任。真正伟大的法官一定是将法律的刚性与司法的柔性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法官。每一个法官都应从自身做起,用行动立论,一点一滴为司法改革汇聚正能量。唯有如此,“主审法官责任制”等系列改革举措才能通过伟大的法官而落地生根。

  一是应具备善加利用法律解释权的思维。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同志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报告时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至此,就如某些学者所言,中国的法治进入“体系后时代”,也可以称之为“解释的时代”,因为“离开法律解释,完备的法律体系一定是离地的安泰,万钧神力只能泥牛入海”。司法实际上是充满创造性的高度智慧化的活动,因此,司法过程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法院或法官不可能面对法律的缺失而无所作为。在对模糊法律的理解适用上,法官应该善于摆脱法律文本字面意思的约束,彰显出个人见解,通过经验、理性和良知的综合逻辑获取解释上的自由。面对汹涌的民意,要保持冷静和克制,通过正当、有序地行使法律解释权,用法律正义引导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要担负起从法理上调和法律冲突的责任,通过主动积极地法律思考,在法律与变幻不定的社会现实之间搭起一座不离不弃的浮桥。

  二是应具备主动掌控案件决策权的思维。

  毋庸置疑,在司法改革逐步深入推进过程中,案件决策权将从院长、庭长等领导手中转移,呈现出向一线法官分散的特点。无论是独任审判模式还是合议制办案模式,即便将文书签发权明确下放给主审法官,但若要打破旧体制下生成的利益关系以及懒于改变的惯性、惰性力量,法官愿不愿意、善不善于用好这项权力实为关键所在。唯有积极将改革的赋权掌控在手中,才不至于出现“权力反弹”。法官应主动把握决策机会,主动限缩案件请示汇报范围,能不请示的尽量不请示,逐渐改变动辄请示汇报的习惯。当然,所谓“权责对等”,在获取较多的案件决策权之后,法官必须要准备好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是应具备大胆运用自由裁量权的思维。

  古罗马有句非常著名的格言: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超越法律条文来发现正义。无论如何,法官不应该成为机械司法的奴隶,尤其是在法律模糊地带,法官应该运用自己所具备的经验、理性和良心,大胆规范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法官要敢于跨越成文法与个案之间的“鸿沟”,在裁判方案的选择上多一些自主性,以针对个案的不同情况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虽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常常与司法擅断联在一起,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必然意味着要任意出入人罪甚至妄加裁断,而应是更为细致入微地实现正义的要求。当然,法官们也应该明白,自由裁量权应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规范和约束。

  四是应具备加强独立审判能力的思维。

  事实上,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管有多么先进和多么符合现代法治理念,但“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想达到法律制度的理想效果,必须要一个条件,那就是法官从心理、态度和行为方式上实现现代化的转变。司法改革的主角当然是法官,法官应敢于彰显自己的主体意识,提高独立思维的能力和勇气,树立起独特的职业思维。要知道如何做判断,着重培养自己价值判断的能力,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承担起价值选择的责任。法官需要主动而为,练就自己成熟的法律参考系和广阔的视野,并在不辍学习广泛积累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提高自己的独立审判素养,且以对当事人的终极关怀作为审判的价值追求。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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